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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伟聚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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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2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11 号
洛阳伟聚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MA3X82M44Y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伟聚重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士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环保法律、法 规及有关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 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 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录 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10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个 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2, 1, 1],处罚金额(X):59600,代入公式:596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2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596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 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 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并将缴款票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二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