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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14 号

 

洛阳市森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FEC9T0Q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白杨五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仲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运营的中铁七局集团 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伊高速 XYLM-1 工区拌和站的溢料仓 未密闭,有气态污染物外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 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 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证;分包合同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14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 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 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 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 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3, 1],处罚金额(X): 102800,代入公式:1028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1 + 1 + 2 + 3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 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2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 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运营的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 限公司新伊高速 XYLM-1 工区拌和站的溢料仓未密闭,有气 态污染物外排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拾万贰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 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三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