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15 号

 

洛阳市森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FEC9T0Q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白杨五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仲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单位运营的沥青拌和站 沥青混凝土下料口旁边未全密闭,也未安装沥青烟收集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 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证; 分包合同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15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涉及行 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 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 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 (X):132500,代入公式:132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5.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2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由你单位运营的沥青拌和站沥青混凝土下料口旁边未全 密闭,也未安装沥青烟收集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 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三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