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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川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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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7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13 号
陕西宏川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RLN320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志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洛阳市宜阳县赵堡 镇东赵村开工建设的新伊高速赵堡镇收费站项目,未将环境 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无法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 度和资金;或者因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无 法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 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 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 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评文件;建设施工合同(环境保护设施施 工合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个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13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 容:报告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 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5, 1],处罚金额(X): 132500,代入公式:132500 = 50000.0 + ( 200000.0 - 50000.0 ) x [ 3 / 5 + ( ( 3 + 1 + 5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2500.0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 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洛阳市宜阳县赵堡 镇东赵村开工建设的新伊高速赵堡镇收费站项目,未将环境 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无法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 度和资金;或者因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无 法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 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处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环境监察六中队】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