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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19 号

 

宜阳县中鑫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ECTWXF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丁湾村 G343 国道与水城 东路交叉口西 350 米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晓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 2022 年 5 月 21 日的监督 性监测中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6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 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 营的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 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证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16 号)告知你单位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6 月 14 日,你单位向我 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考虑实际情况对此次违法行 为予以减轻处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陈述事项属实,且在 我局 2022 年 6 月 19 日委托的复检中各项检测内容均达标, 我局在 2022 年 6 月 15 日以陈述复核意见书形式采纳你单位 的陈述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 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减 少百分之二十处罚,符合减免条件,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在 2022 年 5 月 21 日的监督性监测中未正常 使用油气回收装置,6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 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 3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