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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恒通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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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19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23 号
宜阳县恒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EPWX2P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张坞镇张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俊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24 日我局委托 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和无组织废 气进行了监督性检测,2022 年 5 月 27 日的检测报告显示你 单位 3 号、4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 营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证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29 号)直接 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7 月 1 日,向我局提交减轻或从轻处罚申辩书。该单位反映:该加 油站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积极整改,疫情期间生意艰辛,宜 阳县恒通加油站在接到气液比不达标通知前立即整改并安 排专业人员更换新加油枪,6 月 21 日我局委托河南合众检测 有限公司对宜阳县恒通加油站进行检测,6 月 25 日检测报告 显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泄露浓 度 检 测 结 果 符 合 《 加 油 站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鉴于以上情况,依照洛 市环(2021)44 号文《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 政处罚清单》的精神对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积极整改的宜阳 县恒通加油站予以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 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符合减免条件,经集体 讨论决定减少百分之二十处罚,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2 年 5 月 24 日我局委托河南中裕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监督性检 测,2022 年 5 月 27 日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 3 号、4 号加 油枪气液比不达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 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处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五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