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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庆国石化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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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25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34 号
宜阳庆国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HAHHXE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八官线靠近庆国石化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庆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宜阳庆国石化有限公司安装 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能正常使用,在 2022 年 5 月 22 日由宜阳 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时你 单位 5、6、7、8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的照片;油气回收装置监测验收 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 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32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诉,申请我局考虑实际情况对其此 次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 陈述事项 属实,且在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委托的复检中各项检测 内容均达标,我局在 2022 年 7 月 6 日以陈述复核意见书形 式采纳你单位的陈述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 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 会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符合减免条件, 同意对宜 阳庆国石化有限公司减少 20%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定 义 裁 量 计 算 值: - 11200.000 ,最终裁量金额: 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能正常使用,在 2022 年 5 月 22 日由宜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河南中裕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检测时你单位 5、6、7、8 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处 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缴款票据凭证 复印件报送我局七中队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