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37 号


 河南志晓新能源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6A2Y30T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滨河南路靠近中国国际能源灵山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晓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16 日,环保部 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对你单位油气回收、无组织废气 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加油站密闭性、(2、5、6、7、8 号 加油枪)气液比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的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36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请,申请我局考虑实践情况对此 次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陈述事 项属实,且我局在 5 月 26 日委托的复检中各项检测内容均 达标,我局在 2022 年 7 月 28 日以陈述复核意见书面形式采 纳你单位的陈述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 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 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 集体会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河南志晓新能源有限公司宜阳分 公司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一致同意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 为减轻 20%的行政处罚,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 元, 最终裁量金额:448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2 年 5 月 16 日,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 机构现场对你单位油气回收、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显示,你 单位的加油站密闭性、(2、5、6、7、8 号加油枪)气液比的 检 测 结 果 不 符 合 《 加 油 站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 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执 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 处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缴款票据凭据 复印件报送我局 317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