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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奥祥石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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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2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36 号
洛阳奥祥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EH996W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星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18 日环保部门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密闭性、气液 比、(液位仪管线、一次回收口)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浓度的 检 测 结 果 不 符 合 《 加 油 站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 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的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 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37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请,申请我局考虑实 际情况对此次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经调查核实,你单 位陈述事项属实,且在我局 2022 年 6 月 23 日委托的复检中 各项检测内容均达标,我局在 2022 年 7 月 28 日以陈述复核 意见书面形式采纳你单位的陈述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 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经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 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符合减免条件,同意对洛阳奥 祥石化有限公司减少 20%的行政处罚,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11200.00 元,最终裁量金额:448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2022 年 5 月 18 日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密闭性、气液比、(液位仪管线、 一次回收口)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浓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加 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 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执 单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 处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缴款票据凭 证复印件报送我局 317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