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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10 号

 

洛阳市格林滚动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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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腾飞路 3 号靠近格林滚动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子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 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 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 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 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 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11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的, 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1],处罚金额(X):100000,代入公式:100000 = 50000.0 + ( 200000.0 - 50000.0 ) x [ 1.0 / 5 + ( ( 1 + 5 + 1 ) / ( 5 x 3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1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 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 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 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固体废物管理台 账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要求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