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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中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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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20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25 号
宜阳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7416592126B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县城人民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建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 在洛阳市宜阳县锦龙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东 100 米,开工建 设的综合楼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 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摘录) ;相关未报批的证明材料;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30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提 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3 个月并且在 6 个月 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 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902951,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8059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1, 1, 2, 1],处罚金额(X):415357,代入公式: 415357.5= 180590 + ( 902951 - 180590 ) x [ 2.0 / 5 + ( ( 1 + 1 + 2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415357.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在洛阳市宜 阳县锦龙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东 100 米,开工建设的综合楼 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 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拾壹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