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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43 号 


濮阳市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FP926X1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亚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承建河南华电福新 能源有限公司 19.2MW 分散式风电项目与河南华电福新能源 有限公司签订了《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该项目的 环保手续由该公司办理,该公司 2021 年 10 月 16 日开始进 场,10 月 28 日正式开始施工,2022 年 10 月 8 日现场检查 时发现,河南华电宜阳 20MW 分散式风电项目已变更成河南 华电宜阳 19.2MW 分散式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已变更,五 台风电机组位置发生变动。六台发电机组已经建成,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网发电。项目涉及的固废、危废依托河南华 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樊村风电场项目升压站已建成的 50 平 方固废暂存间和 30 平方危废暂存间,未另行建设,噪声污 染防治要求的风机减震基础、建筑隔声、绿化等措施已经建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 录像;项目地点不符或者生产工艺不符的照片、其它材料;相 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身份证;投资价值咨询意见书;发改委证明材料;EPC 总承包合 同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4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6 个月并 且在 1 年以内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702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405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Bi):[1, 1, 3, 1],处罚金额(X):393400,代入公式: 393400 = 140500.0000 + ( 702500.0000 - 140500.0000 ) x [ 3.0 / 5 + ( 1 + 1 + 3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393400.0,证据材料:投资价值咨询意见 书、发改委证明材料、EPC 总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承建的河南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19.2MW 分散式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变更,五台风电机组位 置发生变动。六台发电机组已经建成,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网发电。项目涉及的固废、危废依托河南华电福新能源 有限公司樊村风电场项目升压站已建成的 50 平方固废暂存 间和 30 平方危废暂存间,未另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罚款 叁拾玖万叁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窗口处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环 境监察六中队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