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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4-019

 

黄跃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宜阳县锦屏北路西侧      负责人:黄跃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913日,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组织人员车辆在宜阳县锦屏北路西侧工地清运土方,在装车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我机关对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查组织人员车辆在宜阳县锦屏北路西侧工地清运土方,在装车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4-015号,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证明本机关对你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913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4-0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采取防尘措施装卸物料100吨以下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采取防尘措施装卸物料100吨以下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个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8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