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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土方施工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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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1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0〕第8-14号
张茂土方施工队:
身份证号码:*****************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渑淅高速MLTJ-3标段
负责人:张茂
本机关于 2020 年 12月 16日对张茂土方施工队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施工队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存放的黄土物料裸露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给你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0〕第8-14号,要求你:1.立即覆盖存放的黄土物料。 2.完善降尘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8-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施工队作出以下处罚:
处行政罚款肆万元整。
你施工队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施工队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