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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东升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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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09
来源: 环保局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3〕9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 月6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委托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性监测,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号、2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6、0.82,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标准限值范围1.0—1.2,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8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7环罚告字〔2023〕14号)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9。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你单位已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设备,此项裁量因素不列入计算;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 , 处 罚 金 额 (X)27200 元 , 代 入 公 式 :27200=20000+(200000-20000)x[(1/5)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6月6日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市民之家3楼 B13、B14 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