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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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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19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5002号
单位名称: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5793887G
地址: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后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第25轮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5个粉煤灰灰罐中的4号灰罐喷吹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配套的袋式集中收集收尘措施无法正常运行,出现粉尘逸散现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3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4年3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2024年3月8日现场视频(照片)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5001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3月21日0时前4号灰罐喷吹阀门恢复至开启状态,确保其配套的袋式集中收集措施在该单位正常生产时正常运行。
2024年3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4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4月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1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5个粉煤灰灰罐中的4号灰罐喷吹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配套的袋式集中收集收尘措施无法正常运行,出现粉尘逸散现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万元;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B1废气类别:裁量等级4,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B2企业规模:裁量等级3,中型企业;B3管理类别:裁量等级3,重点管理;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一般期间;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1个月以下;B7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3、3、1、1、1、1、1],处罚金额(X):41150元,代入公式:41150=20000+ (200000- 20000) x [(1/5)²+(4²+3²+3²+1²+1²+1²+1²+1²)/(5² x8)]x50% ,最终裁量金额:411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5个粉煤灰灰罐中的4号灰罐喷吹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配套的袋式集中收集收尘措施无法正常运行,出现粉尘逸散现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壹仟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3楼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1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处罚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