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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45003

 

单位名称:宜阳县宜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85C4U2W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河下村南环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3日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动车检测室内的操作台上放有一个外置OBD,经询问你单位操作人员(张春江),操作员承认在机动车检测中使用过外置OBD设备,2024年1月至3月期间,你单位共计四次使用OBD外接设备辅助调取出现故障机动车辆信息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有关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视频)证据资料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3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证据四:《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四份,证明你单位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证据五:你单位出具的违规使用OBD外接设备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50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外置OBD设备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停止使用外置OBD设备)。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4月2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2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使用OBD外接设备辅助调取出现故障机动车辆信息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万元;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万元;

首要裁量因素(A) 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B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12.8万元,代入公式:12.8万=10万+(50万-10万)x[(1/5)²+(2²+2²+1²+1²/(5²x4)]x50%,最终裁量金额:12.8万元。

你单位未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OBD外接设备辅助调取出现故障机动车辆信息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元(每台机动车尾气检测费110元,共计4台车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3楼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1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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