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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美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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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3
来源: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5005号
单位名称:宜阳县美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97610548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西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7日黄河流域生态执法局对宜阳县美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庄污水厂)现场检查,2024年4月7日下发的《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环黄河函[2024]13号)显示你单位厂区溢流闸阀门涂抹有新鲜的机油,存在开启过的痕迹,涉嫌将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入河排污口直排洛河。经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称因2024年3月27日进水量过大,为保证污水处理系统不受冲击,保证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只运行了一台抽水泵,另两台泵未运行,2024年3月27日9时打开溢流阀,将集中收集的部分污水直接通过溢流管道汇入该厂外的污水排放口,11时关闭溢流阀且未上报相关部门(但你单位未有确凿证据证明当日进水量过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024年4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资料4份,2024年3月27日你单位在线自动监控进水流量数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4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证据四:《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环黄河函[2024]13号文件)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500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5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4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将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万元;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万元;
首要裁量因素(A) 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1水日排放量: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B2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21.4万元,代入公式:21.4万=10万+(100万-10万)x[(2/5)²+(1²+3²+1²+1²+1²+1²)/(5²x6)]x50%,最终裁量金额:21.4万元。
你单位未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3楼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1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