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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5004

 

单位名称宜阳县飞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670080695H

地址:宜阳县三乡镇仁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了监督性监测,3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269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234-2022)标准限值50mg/m3,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324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20243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47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4.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329,经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局领导批准,准予立案查处(立案号:洛环20245005)。2024329,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5002),责令其立即(接到决定书6小时内)改正违法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2443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48收到的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当事人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5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5003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裁量基准中大气污染防治序号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万元。

首要裁量因素(A)超标排放倍数:裁量等级5,超标3倍以上。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

B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微型企业;

B2管理类别:裁量等级3,重点管理;

B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一般期间;

B4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B5超标因子数量;裁量等级1,1个;

B6小时烟气流量:裁量等级3,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

B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

B8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61.6万元,代入公式:61.6万=10万+(100万-10万)x[(5/5)²+(1²+3²+1²+3²+1²+3²+1²+1²+1²)/(5²x9)]x50%,最终裁量金额:61.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裁量处罚金额为61.6万元。2024年5月6日,经局法制领导小组对案件会审认为:( 1 )你公司积极整改,经3月26日、30日、4月3日多次检测合格;( 2 )你公司安置脱贫户就业,对巩固脱贫成果做出了一定贡献;( 3 )你公司积极报名参加学法减罚活动;( 4 )超标时间短、裁量标准高。依据《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24] 8 号)第六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负责人积极参加学法减罚活动且考试合格的,可以依法从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处罚;(七)同类情形案件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裁量基准计算并从轻后,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时仍被认定处罚过重的;”,你单位符合从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处罚情形。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开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3楼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2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