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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鼎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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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5
来源:生态环境局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4〕4 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鼎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手工检测报告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编号为:DSJCA-00100924)的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废气检测项目,查看报告及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不规范,不能再现气密性检验全过程。该次检测行为未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4年7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4、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7环责改字〔2024〕5号),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检测。2024 年 7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 2024 年 5 月 10 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已注销。
2024 年 7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 5, 1],处罚金额(X):29371,代入公式:29371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5² + 1² ) / ( 5² x 7 ) ] x50%,检测公司不是排污单位,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故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不选。最终裁量金额:29371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玖仟叁佰柒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开 户 名 称 : 宜 阳 县 财 政 局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号 :661220115000016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4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