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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4〕5 号
宜阳县宜粮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1716311815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大道与李贺大道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张军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6 7 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委托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督性检测,2024 6 14 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MOLT202406178),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密闭性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469Pa1 号加油枪气液比 1.312 号加油枪气液比0.383 号加油枪气液比 1.554 号加油枪气液比 1.925 号加油枪气液比 0.987 号加油枪气液比 1.29。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判定条件你单位油气回收密闭性和 1 5 号及 7 号加油枪气液比共两项判定为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报告》1 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7 环责改字〔202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修,保证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

        2024 7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测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已恢复正常运行。

        2024 7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7 30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44 号)后,未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及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及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未采用,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处罚金额(X)40160,代入公式:40160 = 20000 + ( 200000 -2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50%,裁量金额:40160 元。
    鉴于你单位属微型企业,且非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并且积极主动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护并配合复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 号)第五条从轻处罚情形“(六)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在原处罚金额 40160 元的基础上减少 20%后为 32128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开 户 名 称 : 宜 阳 县 财 政 局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661220115000016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 3 B13B14 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3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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