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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捷亚模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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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9
来源:生态环境局
洛阳捷亚模具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3 月4日,在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寨沟村开工建设的洛阳捷亚模具有限公司年产600套电子连接器模具和5000万件电子连接器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3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5年3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4、现场视频、照片资料,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年产600套电子连接器模具和5000万件电子连接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7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批复前不得再次擅自开工建设。
2025年3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年产600 套电子连接器模具和5000万件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报送环保部门审批。
2025年4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7环罚告字〔2025〕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4月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7环罚告字〔2025〕1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为 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5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1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1、1、1、1、1;处罚金额(X):11600元=10000 + (50000 -10000 ) x[ (1/5 )² +(1² +1² +1² +1² +1² )/(5² x 5)]x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122011500001601;代办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3楼B13、B14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31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