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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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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3
来源:生态环境局
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投诉举报,2025 年 3 月 24 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两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存放、一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采取防尘措施,两堆产品露天存放。你单位环评及验收要求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需采取洒水抑尘措施、产品需进入产品储棚存放避免造成二次扬尘,你单位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3 月 24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5 年 3 月 24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2025 年 3 月 24 日无人机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7 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要求物料及产品入库存放,对不能入库的临时堆放物料及产品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025 年 4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未能进棚的物料已覆盖。
2025 年 4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4 月 22 日,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5〕2 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 2,废气类别裁量等级为 2,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 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为 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为 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为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 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 200000 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 20000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 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分别为 2、1、1、1、1、1、1、1;处罚金额(X):39350 元= 20000 + ( 200000 -20000 ) x [ ( 2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5² x 8 ) ] x 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宜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122011500001601;代办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宜阳市民服务中心 3 楼 B13、B14 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30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