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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福状元饲料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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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5
来源:生态环境局
洛阳福状元饲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你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你公司饲料加工车间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但你公司饲料加工车间北侧及南侧未完全密闭。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5年3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4、现场视频、照片资料,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饲料加工车间北侧及南侧未完全密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10.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少量扬尘污染,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