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锦宁实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日期:2025-06-05
来源:生态环境局
洛阳锦宁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 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年2月27日,在宜阳县樊村镇宋村开工建设的年产10 万吨硅石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 年 3 月 31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5 年 3 月 31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2025 年 3 月 2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2025年 3 月 31 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4.你单位出具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你单位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6.你单位与洛阳欣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年产 10 万吨硅石项目环评类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已主动停止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二)可以不予处罚情形“1.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年产 10 万吨硅石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得批复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