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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泉镇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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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07
来源:柳泉镇政府
广大村民朋友们:
大家好!“爆竹声声除旧岁,梅花点点报新春”,年终岁首,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项传统民俗,虽能营造喜庆氛围,但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严重危害村民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宜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我县范围内,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党员干部操办喜事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除按规定处理外,移交县纪检部门按大操大办处理。
因此,在2021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营造安全、祥和、低碳、文明的节日氛围,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是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请广大村民群众自觉遵守宜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全县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文件规定,以挂灯笼、结彩灯、放电子炮等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式庆贺新春佳节。
二是积极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请各村“两委”干部和广大党员主动利用微信、快手、抖音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带头抵制烟花爆竹燃放,在全镇范围内营造良好风尚。
三是主动防范,消除安全隐患。请广大村民群众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年只待春暖花开。春节将至,我们衷心地祝愿大家阖家幸福、万事如意!也真诚地希望您能响应号召,倡导新风尚、传递正能量,共同爱护我们的环境,过一个安全、文明、清新的“低碳”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