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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庄镇食药监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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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30
来源: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和发放原则
宜阳县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零售经营者(大型、中型、小型)、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餐馆(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小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发放原则:
1、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有下列情形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1)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3)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4)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
三、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四、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和《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换证,应按照相对应的申请表上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度。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等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在申请时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经营流程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平台http://42.236.63.250/xzsp2/index.html”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向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许可申请。
3、审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颁发许可决定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原因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68778962 68778963
窗口电话:68937378
投诉电话:68871308
温馨提示:
1、申请材料A4纸打印或复印,每页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实后返回,注明与“与原件一致”;
2、材料按次序整理,准备齐全后用拉杆夹装订成册。
3、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5、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