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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服务程序:

一、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提级

(一)备案(对象为当年退伍的残疾军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军人证、退伍证、蓝底彩照1寸、2寸各8(下同)6个月内诊断证明(下同)民政局组织残情鉴定,审核同意后,省厅审批。

(二)取资(对象为在部队未达到伤残等级,回地方后伤情加重需重新评定人员,受伤的人民警察、公务员民兵)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复员、业、退伍证件及档案里存的伤情原始材料,基层单位伤情证明,县民政局调查报告及目测残情,民政局组织残情鉴定,是人民警察、公务员及民兵的,还应提供因公受伤的原始材料及执行公务、公务员身份有关证明,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省厅审批。

(三)提级(对象为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民兵残情加重人员)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基层单位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民政局组织残情鉴定,审核同意后,省厅审批。

(四)补证、换发残疾证(对象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残疾民兵)。申请、登报声明、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原始残疾档案。整理完整后报市局审核、省厅审批。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退伍证和退伍档案即可办理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

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退伍登记表原件和原始病历或出院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县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厅审批。

四、“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对象。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程序本人申请并提供“三属”证书原件、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及乡镇证明;县民政局调查审

五、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费

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条件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报乡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