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日期:2020-03-26
来源: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一、不动产登记费 | 件 | 元/件(本) | 发改价格规 【2016】 2559号 |
(一)住宅类登记费 | 件 | 80 | |
(二)非住宅类登记费 | 件 | 550 | |
(三)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件 | 80 | 财税【2019】 45号 |
二、 证书工本费 | 本 | 10 | 发改价格规 【2016】 2559号 |
1、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 |||
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 |||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三、收费优惠减免项目 | |||
(一)减半收取登记费 | 件 | 40或275 | |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 |||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二)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件 | 0 |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 |||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财税【2019】 45号 | ||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发改价格规 【2016】 2559号 | ||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本 | 10 |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变更,申请登记的; | |||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三、 其他 | |||
1、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登记费。 |
注:依据《洛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全市范围内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