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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受理审核。

第二:收费发证。

三、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5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住宅类不动产 80/件征收;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征收。

 

注:依据《洛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全市范围内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到不动产收费发证窗口领取证书或证明,也可申请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