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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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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16
来源:
宜水罚决字〔2023〕第1号
闫一博(41032719911XXXXX57):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对你私自采挖砂石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宜阳县莲庄镇洛河孙留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采挖砂石。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轻微、一般、严重)。
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的;
(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
(七)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八)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伍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水利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