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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水罚决字〔2024〕第1号

宜阳兴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宜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赵玉明、杨静辉接群众举报;“宜阳县文兴水尚小区”1、2期绿化用水,取用地下水资源一事。经调查,该公司在宜阳县锦屏镇文兴路文兴水尚小区项目部,南门口对面5米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取用水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陆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