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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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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4
来源:
宜水不罚决字〔2024〕第3号
宜阳县柳泉镇荣昌养殖场:
2024年5月23日,宜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赵玉明、赵新强接水利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站水事违法线索移交。经调查,该养殖场在宜阳县柳泉镇龙潭村4组小张坑村西南方约500处占地进行项目建设未按照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该养殖场虽有未按照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事实,但该企业于2021年3月建成至今,未发现有新建项目工程,且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追诉期。本机关决定对该养殖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