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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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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17
来源:
宜水不罚决字〔2024〕第5号
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宜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于建辉、赵新强接水利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站水事违法线索移交。经调查,该公司在宜阳县莲庄镇坡窑村年出栏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已由宜阳县水利局水准许字【2020】45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2024年6月5日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郭康望”到“国家税务总局宜阳县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水土补偿费手续,根据《洛水政【2024】4号》洛阳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洛阳市水利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附件1.洛阳市水利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5,事项名称:“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按照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适用情形:1.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2.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在逾期三十日内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据裁量幅度:满足相应情形的,可不予处罚。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