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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水不罚决字〔2024〕第7号

 

洛阳中夏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宜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于建辉、赵辉辉接水利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站水事违法线索移交。经调查,该公司在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产业集聚区,进行洛阳中基华夏医药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已由宜阳县水利局水准许字【2021】49号批准,但是,未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按照“豫税发【202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我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宜阳县税务局”移交“关于洛阳中夏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补偿费移交的函”【2024】46号:“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现将2021年5月7日由宜阳县水利局核准的洛阳中夏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水行许字【2021】49号)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工作移交给贵单位,请接收并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要求,于2024年6月11日,将洛阳中夏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事实,向“国家税务总局宜阳县税务局”进行移交。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