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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项事项名称、依据、申请材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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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30
来源:
一、事项名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二)法定时限:20
承诺时限:10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 公章) ;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 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45 号,第 79 号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四十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二)法定时限:20
承诺时限:10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 公章);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申请书及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简易程序申请报告;(简易程序提交)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简易程序提交)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简易程序提交)
8.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简易程序提交)
三、事项名称: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6 号令)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定时限:20
承诺时限:10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 公章);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5 号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定时限:45
承诺时限:20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法定时限:30
承诺时限:15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首次申请)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首次申请)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首次申请)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首次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首次申请)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首次申请)
8.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②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③安全评价报告。(首次申请)
9.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变更申请)
10.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
1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申请)
1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变更申请)
1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
14.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变更申请)
15.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报告;(变更申请)
16.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延期申请)
17.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延期申请)
1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延期申请)
1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延期申请)
20.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延期申请)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延期申请)
2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延期申请)
23.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②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③安全评价报告。(延期申请)
六、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一) 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 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 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二)法定时限:20
承诺时限:10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核准文件;
4.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证明材料;
5.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的证明材料;
6.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明材料;
7.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应说明以下内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 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以及零售点四周照片。
七、事项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一)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 国务院令第653号,666号令修改)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 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法定时限:5
承诺时限:1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 单位的免于提交)
的提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交)
八、事项名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法定时限:5
承诺时限:1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九、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和公安机关备案。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法定时限:5
承诺时限:1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2.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3.辨识、分级记录;
4.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5.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9.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10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11.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2.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一、申请地址:宜阳县北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3号
二、交通指引:宜阳——洛阳601、602到李贺大道与香鹿 山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
三、网上申报地址:河南政务服务网。
四、办公电话:15738989706 监督电话:0379-6881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