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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办文〔20184

 

中共宜阳县委办公室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

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工矿区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阳县委办公室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9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

安全生产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201717号)《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洛办文〔201737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现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党委、政府、人武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委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系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制度。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集中培训、高校专业进修、挂职交流锻炼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在谋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工作部署时优先考虑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3.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领导责任,明确并督促班子成员承担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确定一名党委常委代表本级党委牵头督促指导协调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规划之中,定期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知识普及活动,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6.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责任考核等重大问题。

7.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督查部门应及时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8.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年度考核重要事项,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

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要将安全生产监管作为锻炼提升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能力的重要平台,及时选派优秀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到重要岗位任职。

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调研制度。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领导干部每年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调研不少于2次,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了解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提出建议或对策。

10.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要予以问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达标、乡(镇)年内发生一起重大或者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使用。     

1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地区,由上级党委安排约谈下级党委相关负责人。

12.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党委要督促同级纪检、组织、宣传、政法、经济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生产经营单位党组织,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13.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二)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1.各乡镇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3.乡镇政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各乡镇政府常务副职应协助主要负责人牵头督促协调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的行政副职除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外,还要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的副职直接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负责人每季度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问题调研不少于一次,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研究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区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重大公共设施、矿山采空区、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等潜在灾害实施合理避让。

5.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要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全面落实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县政府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政府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7.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8.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在职业院校和中、小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将交通、火灾、地震等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幼儿园和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将安全技能纳入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9.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好安全准入关。

10.乡镇政府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加大对应急救援装备、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增加对城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及公共安全防控设施经费保障。

11.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治自报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家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等五大核心内容为支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安排,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四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1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督办制度。各乡镇政府对本地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重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1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督导暗访制度。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根据上级安排并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落实安全生产督导暗访工作。

15.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模式、新经验、新途径,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集中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各类产业集聚区和乡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16.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县两级应急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编制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每年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依托骨干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矿山、化工、建筑、交通、卫生、环保、电力、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17.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各乡镇政府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对评定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优良和严重缺失(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面予以激励或约束、限制。

18.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互联互通。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1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实行打非治违工作乡级排查、县级月抽查。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每应对辖区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不留盲点、不留死角。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本辖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无证无照小矿点、小包工队、家庭小作坊等,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0.落实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乡镇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按要求严格查处举报事项,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及时向举报人回复查处情况并发放奖励资金。

21.建立安全生产述职制度。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半年和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各自责任清单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

2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乡镇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列为年度考核重要事项,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通报同级组织部门。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下级政府、同级部门及相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对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绩效考核,每季度绩效考核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给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2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发生较大事故、季度绩效考核连续两次排名后三名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24.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加强对下级政府查处事故的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和审核备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监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5.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乡镇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问责。

26.严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隐患和风险。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要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乡(镇)级安监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乡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27.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专业监管人员数量。

28.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豫安委〔2015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体系。

29.乡镇政府要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测、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先进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提升监管装备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监管装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根据实际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库,满足工作需要。

30.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三)县人武部安全生产职责

按程序和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支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

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县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乡镇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建立我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产业园区规划时应会同其他单位考虑安全生产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审查把关。

2.与县安监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县财政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牵头天然气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协调处理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监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责任及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在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审批中,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规定。

5.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四)县教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全县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负责县教局所属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县教局所属学校、直属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和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的安全管理。

5.负责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6.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五)县科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在全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5.负责审定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的评价报告、设防标准和加固设计方案;监管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6.负责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7.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六)企业发展中心

1.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色、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通用机械、机械制造、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联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5. 指导协调电信行业和通信建设领域(移动、联通、电信)的安全生产工作。

6. 监测分析全县工业日常运行涉及安全的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进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7. 负责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9.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0.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七)县宗教局

1.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起草本县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宗教活动场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4.负责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八)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和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配合有关部门对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2.负责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集聚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分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监督检查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点违法使用民爆物品,超量使用炸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重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制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舞台搭建、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按规定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负责全县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7.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的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9.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九)县消防大队

1.负责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并及时统计上报。

2.依法承担组织火灾扑救工作、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十)县监察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法律监督,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3.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十一)县民政局

1.负责指导全县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殡仪馆、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福利彩票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协助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十二)县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三)县财政局

1.根据全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指导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四)县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动、督促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负责宜阳县统筹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因工伤亡、致残人员的工伤待遇赔偿和因工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工伤预防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

4.负责依法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指导乡镇农民工安全常识教育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将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教学(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7.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职业介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负责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8.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五)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县测绘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管理勘查许可证,颁发管理采矿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当地政府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实施关闭,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六)县环保局

1.负责全县环保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七)县住建局

1.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2.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场地内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3.根据职责范围依法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许可和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根据职责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燃气、热力等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

6.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依法依规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8.负责城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9.负责本系统各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起草和拟定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10.在履行本系统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11.督促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2.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十八)县交通运输

1.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汽车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和校车营运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所辖公路危桥、渡口、危险点段的整治改造。落实山区临水临崖道路生命防护工程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使用。

4.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5.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6.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9.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十九)水利

1.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地下水使用、河道采砂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蓄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4.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8.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9.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二十)县农业局

1.负责全县农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管理体系建设。依法负责对作物种子、农药和化肥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生态旅游观光项目和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

3.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5.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一)县畜牧局

1.负责全县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全县生猪屠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行业涉氨储存库房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

5.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二)县林业局

1.依法履行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协调、检查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森林火灾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防火案件;组织协调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3.监督检查林场、苗圃和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协助旅游部门制定并落实林区自助休闲旅游等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6.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7.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及义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

(二十三)县商务局

1.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旧货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成品油流通领域以及拍卖、典当、融资租赁、二手车、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

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 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

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四)县广视台

1.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及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大力弘扬安全生产领域先进典型事迹,及时跟踪报道重大安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正面引导作用。

3.根据要求公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二十五)县卫计委

1.负责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对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六)县体育办

1.负责县体育部门所属单位及体育场馆及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体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体育系统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许可,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全县体育系统场所和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4.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七)县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对旅游景区(点)、星级宾馆和饭店、旅行社等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本行业的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工作,依法指导景区(点)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4.负责旅游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6.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7.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八)县政府法制办

1.负责对县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2.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九)县粮食局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以粉尘爆炸为重点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粮食储备经营单位、粮食市场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粮食购销、粮食物流项目、粮食市场、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和粮食仓库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3.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落实本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6.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三十)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三十一)县安监局

1.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工作。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烟草、纺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4.依法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承担工矿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监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情况。

7.依法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8.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监督、指导、协调及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公告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领域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激励与约束政策及措施。

(三十二)县人防办

1.负责起草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4.负责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5.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三)县政府金融办

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三十四)县规划局

1.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编制本县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征求安监、消防、交通、科技、水利、人防、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意见。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将合理的意见完善到相关规划中,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前社会公示。

2.严禁在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和石油、成品油、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规划居民区(点)、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构筑物。

3.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十五)县文化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县文物保护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涉及文物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文物考古、发掘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文物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6.负责落实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三十六)药监局

1.负责全县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餐饮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及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及药品零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七)县农机总站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4.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三十八)县供销社

1.负责全县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三十九)县煤炭局

1.作为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监督指导协调产煤乡镇做好煤矿的关闭任务及未关闭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

2.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3.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四十)县工商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需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6.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四十一)县质监局

1.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8.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四十二)县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辖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气象减灾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运行运行安全。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6.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四十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十四)县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配合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等邮政业务市场准入的实地核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五)人行

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四十六)团

加强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十

1. 负责我城市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道路、桥梁、窨井、雨水污水泵站、地下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运行和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承担景观灯光、路灯和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3. 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 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6. 负责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四十八)特许经营行业

供气、供热、供电、供水等特别许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还要履行以下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及义务:

1. 供气企业

1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后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由单位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

2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

3燃气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并向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安全节约使用天然气的常识,认真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提高用户安全使用能力。  

4入户安全检查内容:户内管道燃气计量装置表前、表后开关测定管道气密性。检查情况要进行记录存档,并将检查结果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书面告知用户,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予以消除,必要时可切断其燃气供应。

5燃气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天对燃气管线进行巡查,对小区内调压气口至用户燃气计量装置的燃气设施的巡查每月不低于一次。

对由于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燃气相关事故的,燃气经营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2. 供电企业

1负责依据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归属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依据《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负责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含发电和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在夏季和冬季前各开展一次所属主、配、农网电力设施的全面安全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对变电站、配电所、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电变压器、架空绝缘线、环网柜、电缆分接箱、低压线路、配电箱、电表箱等按照巡视周期开展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消除,确保设备健康运行。依据国家电气设备试验及检验规程,定期开展设备的定检、预试、保护校验,确保设备绝缘性能、保护动作安全可靠。依据设备两票三制,根据维护周期,定期开展设备轮换,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对超年限、存在安全供电隐患的设备进行维修、技改及更换,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供电企业应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口活动频繁辖区、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台等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输电、配电线路通道内违章建房、树木、障碍物的发现,并按照《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依法进行上报处置。

4积极配合各乡镇政府对客户所属资产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为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拆迁居民临时安置点用户的用电线路及设备安全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对发现的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或政府部门。

5每年至少在夏季和冬季前各开展一次针对社会公众、小区居民的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居民安全用电,保护电力设施。

6严格按照相关电力规程,对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严禁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力供应;严格按照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要求,依据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限电措施。

7负责供电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要求统计上报事故。

8配合政府制定、落实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

3. 供热企业

1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责任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及时承担管理、维修、抢修责任。 

2根据天气情况,做好人员配备和班组设置工作,确保生产运行需要;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如遇极端寒冷天气及时做好措施应对;做好供热管网、供电线路、设备检修等安全巡检工作并根据天气情况加密巡检频次,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抢修工作。

3加强供热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供热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检查制度,定时对供热管道、阀门、热计量表等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防止发生管道、阀门等泄漏事故,防止发生供热安全事故。

4供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供热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实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5供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修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节日期间加强值班工作,配备抢险堵漏设施,防止恶性事故发生。

6供热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节日前要对各种供热设备设施及供暖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所有供热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4. 供水生产经营单位

1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对机电设备、供电线路、供水管网以及配套设施进行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四季防范,重点整治,春季以电气设备绝缘耐压试验、防火检查为主;夏季以防雷、防汛、防暑降温检查为主;秋季以安全防护设备和防冻、保温检查为主;冬季以防火、防冻、防滑检查为主。

2值班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定时检查水泵、配电设施运转状况,做好平时保养和维护,检测油量、油封、轴封、轴承润滑和轴承、电机温度是否正常,定时巡查输水管线无破漏,发现异常就地检修处置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3日常安全监管内容:启、闭作业前必须先观察机电设备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送、停电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在突然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报告单位领导;维修电路应由二人以上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维修人员检修电机水泵时,应了解清楚检修范围,安全切断检修范围内的各种电源,验明无电并安装好接地悬挂警示牌后方可维修;操作时严禁擦抹正在转动运行的机泵设备,不得用水冲洗电机、电缆及接头、电动阀门等带电部位。

(四十九)其他部门(单位)

县编办、县妇联等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幼儿园、公园等事业单位参照企业执行并落实其责任清单。

三、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做到五落实五到位(落实党政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协调指导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团组织及工会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3. 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特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特点、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并教育、监督职工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账保管使用,不得挪用。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的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无误。

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确保生产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1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

对疑似职业病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确保从业人员人身健康。

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19.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并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班组每天、车间每周、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的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随时排查、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及时录入洛阳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

22.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与政府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共享。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评估,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如实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25.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

2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2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29.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真实有效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