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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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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14
来源: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备案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 管[2012]96号)第二项第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关闭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称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或者有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行为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置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的。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九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煤气储罐区及相关作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煤气柜违反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一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九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四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未建立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对尾矿库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进行变更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按规定完成闭库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未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或分层高度、开采高度、最小凿岩平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7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排放废石、废碴,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电气设备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包括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直接从事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物品生产与储存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9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无制定或者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器材和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和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本办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0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1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2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3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4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或者转借、转让、冒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5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6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7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8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9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0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1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2 | 宜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填表说明:1.本表由编办权责清单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填写,每个事项填写一行,不得合并单元格;2.职权项目名称、职权类别均按照编办权责清单正式文件上的名称、类别填写;3.设定依据只需要填写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应的条数,不必填写条款具体内容;4.单位名称填写部门单位规范全称,责任科室填写部门科室规范全称;5.事项办理详细地址,指企业群众办理该事项需前往的地点,不是指网址;6.“是否是联合审批”“联合审批部门”仅限于行政许可事项。7.“单位名称”指负责实施该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名称,责任科室指具体负责实施该项行政职权事项的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