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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80

当事人: 宜阳县香鹿山镇中心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12410327MB1F02423X  

宜阳县香鹿山镇寻村村

法定代表负责经营:周雅丽   

身份其他有效证号码:410305198501183521  

联系电话:1773909058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宜阳县香鹿山镇寻村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3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阳县香鹿山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灭蝇灯未按规定悬挂、从业人员马帅宜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厨房门口未配备挡鼠板、卫生差地面有水湿滑、未按规定留样,涉嫌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三防设施不到位、卫生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留样,执法人员当场开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安装悬挂灭蝇灯,经过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现已查明违法事实。

查明的违法事实: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灭蝇灯未按规定悬挂,执法人员当场开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安装悬挂灭蝇灯,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陈社乐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陈社乐委托书、被委托人周雅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5.法人为郭珍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法人后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6.整改报告一份及现场整改后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整改完成的事实;

2023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宜市监告字〔2023〕8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一般处罚的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一般处罚的裁量基准 5000 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裁量阶次应属一般。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办案机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裁量阶次应属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为:处 5000 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