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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和规范食盐经营行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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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09
来源: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盐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二、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集中用餐的单位购进食盐时,应索取有关票据,建立健全加工用盐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盐信息,保存好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加工用盐安全,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三、宜阳县域内销售的食盐,应严格执行碘含量国家标准,必须符合河南省食盐碘含量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的标准。
四、食盐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五、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之规定,由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六、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之规定,由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购进、销售假冒食盐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广大城乡居民要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以防购买、食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或登录12315小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