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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监罚催〔2022〕23号

洛阳弘安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2〕23号),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50000元;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志红    联系电话:13015587186

 联系地址: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