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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监催告字〔2020〕192-1号 

洪刚

本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罚字〔2020〕192-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履行:

1、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伍拾陆元(¥223156元);

2、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贰仟零玖拾贰元整(¥1562092元);

3、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贰仟零玖拾贰元整(¥15620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刘胜利 

联系电话:13598159375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