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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处罚2023224


当事人宜阳县香鹿山镇香泉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10327         

住所(住址)宜阳县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志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327           

联系电话13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寻村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常战军、赵志仁2023年1024日对宜阳县香鹿山镇香泉小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校食堂食品及食品原料存放区域东侧货架上有该食堂涉嫌正在使用的调味料两袋,袋子上标识有“老四家牛肉汤”字样、无其它标签标识。该单位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标签标识规定的行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过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现已查明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食堂食品及食品原料存放区域东侧货架上涉嫌使用的两袋用标识有“老四家牛肉汤”字样塑料袋盛装的调味料是校食堂负责人于安民从宜阳县“老四家牛肉汤百草店购进的。

经进一步查证,两袋标识“老四家牛肉汤”塑料袋盛装的调味料是该校食堂负责人于安民于2023年10月24日从“宜阳县老四家牛肉汤百草店”购进,购进时付的现金,两袋共计30元,是同一种调味料分装在了两个袋子中,购买后是专门用于早上该校老师喝牛肉汤时使用,购买时没有开具票据,经询问“老四家牛肉汤百草店”的负责人茹帅杰及通过实物辨认,茹帅杰否认这种调味料为他店售出。至查获时,已经使用了一部分,无使用记录,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3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扣押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依据及数量;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食品情况

5.现场照片1实物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案件性质:事人使用标识“老四家牛肉汤”塑料袋盛装的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使用标识“老四家牛肉汤”字样塑料袋盛装的调味料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从轻处罚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违法使用标识“老四家牛肉汤”字样塑料袋盛装的调味料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 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并保证在今后的使用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严格监管当事人以上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应属从轻。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涉嫌使用标识“老四家牛肉汤”字样塑料袋盛装的调味料的行为依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我办案机构认为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识“老四家牛肉汤”字样塑料袋盛装的调味料两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