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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医保处字〔2023〕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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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03
来源:
宜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 医保处字〔2023〕第 003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卫生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10327020933
住所或地址: 宜阳县锦屏镇高桥村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补偿过程中多人多次串换药品,进行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补偿,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损失2985.8元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阮静怡等7名参保人员在你卫生所医保门诊补偿记录(电子数据);2、你所工作人员董俊阳询问笔录;3、宜阳县医疗保障中心《关于锦屏镇高桥村卫生所违规处理的通知》等。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违规医保基金贰仟玖佰捌拾伍元捌角整(¥2985.8)(已退回);2、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计伍仟玖佰柒拾壹元陆角整(¥5971.6元);3、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行号:402493701019 户名: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 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宜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