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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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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3-30
来源:
宜政办〔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5日
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175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 633-2012)》,AQI≥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阳县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宜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企业和工地编制的减排预案或实施方案,属于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县环保局长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1.1 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1 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两类,主要包括以下单位:
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建局、市政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利局、国土局、煤炭局、质监局、农业局、环保局、机关事务局、工商局、商务局。文化局。
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县政府应急办、气象局、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卫计委、财政局、电业局。
2.2.2 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环境应急职责,做到“管行业要管其环保,管业务要管其环保,管生产经营要管其环保”,职责分工如下: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除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外的县领导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做好县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保障县应急平台正常运行。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确定工业企业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对各单位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应急预案中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锋生产,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含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市政局:负责市政工程(含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大县城区道路洒水保洁频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公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确定交通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做好县城公交运力保障;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利局主管的工程)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确定水利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实施车辆限行措施,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县城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行为,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国土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取缔私挖滥采;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督导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县煤炭局:负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企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工作开展情况。
县商务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拆解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升级和市场供给,从源头上保证油品质量;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废品回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煤炭、油品、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承压锅炉质量检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炭、油品等质量状况。
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督查公车落实限行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车限行执行情况。
县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教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和油品的违法行为。
县文化局:负责监督印刷行业完善废气净化设施,按照应急减排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县电业局: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县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四级预警,即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包括跨日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Ⅳ级(蓝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3.2 预警权限
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Ⅰ级(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 预警启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后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领导,当县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4.2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接到县政府应急办应急启动指令后,迅速安排协调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居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3 应急报备
在县政府发布应急预警(调整、解除)公告后1小时内,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向各自的市级机关报送我县应急响应情况。
4.4 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县应急办发出的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县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5 情况反馈
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后、正式启动前2小时,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
应急实施过程中,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6 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环保局会同新闻媒体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县住建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市政局对市政工程(含绿化养护作业)施工单位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交通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水利局对河渠整治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国土局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及矿产开采企业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工信局对非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县机关事务局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4.7 应急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经县指挥部领导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8 减排评估
开展减排评估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8.1 基础排放量核算方法
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4.8.2 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
4.8.3 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9 响应总结
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县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政府。
5 编制减排清单
5.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的原则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应当优先确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其次是选择排放量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安全落实的企业,三是选择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及移动源(主要是重型重型货运车)。
5.2 禁止列入减排清单的情形
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生产线和工地;已经关闭取缔或已自行破产的企业;与民生保障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工程、车辆和作业。民生保障,主要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急需解决的供气、供热、供电、供水、供油、应急、救助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开工作业和不执行停工停业减排措施的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
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县城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上述货运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城区行驶。
5.3 编制应减排清单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编制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住建部门牵头,水利、交通、市政部门配合,负责编制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公安部门负责确定移动源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5.4 确定应急减排清单不能“一刀切”
工业企业同行业内要依据排放量、治污设施完善程度、达标排放等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一般情况下,县环保局确定减排的行业和减排比例,相关单位确定企业名单。
5.5 应急减排清单说明
5.5.1 高架源说明
火电行业包括燃煤发电厂和生物质发电厂;玻璃工业仅指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炼焦工业包括炼焦窑炉废气排放和储煤场粉尘污染;钢铁工业包括炼钢、炼铁和轧钢工业,但不包括冷轧钢工业;水泥工业包括水泥熟料企业、水泥粉磨站和分包站,承担协同处置县城垃圾、危废和集中供暖等民生保障任务的企业,按有关要求实行限产;陶瓷工业包括建筑陶瓷、日用陶瓷不包括特种陶瓷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仅指有工业窑炉的企业,不含湿发冶炼企业;铝工业包括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企业;合成氨工业包括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和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集中供热企业是指经政府批准,承担县城集中供热的的企业,不含小区自建和单位家属小区自建的供热锅炉。
5.5.2 低空源说明
耐火材料主要指有高温焙烧窑炉的企业,不含无工业窑炉的不定性耐火材料企业;石灰厂指有高温煅烧窑炉的石灰生产企业(保障电厂脱硫用石灰时的企业,无库存石灰石,且经环保部门批准生产的除外),不含分包企业和石灰制品企业;铸造工业指熔铸窑炉、翻砂、打磨工艺,不含机械加工工艺;砖瓦工业指有焙烧窑炉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型砖厂,不含加气砖块生产企业;刚玉工业包括棕刚玉和锆刚玉企业;石材加工企业主要指有露天开采、鄂破、筛分、切割、打磨等工艺的企业(保障电厂脱硫用石灰时的企业,无库存石灰石,且经环保部门批准生产的除外);焊剂工业主要指有工业冶炼窑炉的焊剂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包括预制和搅拌站。
5.5.3 有机源说明
表面涂装企业包括机械制造业、钢构加工业、彩钢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的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印刷和一般宣传品印刷企业(印刷有关政治、教育、宣传、国防急需品,且经辖区县级政府批准的除外);石油炼制工业主要指燃煤发电锅炉、催化裂化生产线和排放VOCs的生产工艺;制药工业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放VOCs的生产工艺。
5.5.4 错峰优先。按照上级冬季大气污染管控要求,应当执行错峰生产和停产的企业,优先执行错峰生产措施,未错峰生产和停产的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错峰期内,对已列入错峰生产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错峰期外,发生重污染天气一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5.5.5 以应急减排指令为准
以上说明是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需考虑的原则性要求,上级有特殊要求或经专门批准的除外,以 市县政府发布的应急减排指令为准。
6 减排方式及核查途径
6.1 主要减排方式
工业源主要采取工艺减排、错峰减排、提标减排、焖炉减排和停产减排,鼓励采取以停代限和分区域分时段轮换停产措施,宜确保减排措施科执行、可核查; 扬尘源主要采取停工停运减排;移动源主要采取限行、禁行减排。
6.1.1 工艺减排。调整生产工艺,部分生产线或生产工艺停产,执行限产限排、停工停产措施。该措施适用于工艺能够调整,工业窑炉启停较快,能够快速停产减排的企业。
6.1.2 错峰生产。产能过剩行业在采暖季,轮换实行错峰生产,减少废气排放。该措施适用于产能过剩的行业,工业窑炉启停周期长且启停期间污染物排放明显增加的企业,如水泥、砖瓦、铸造的企业。
6.1.3 提标减排。不能实行工艺减排的在线监控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临时提高排放标准,通过提高治污设施的除污率,执行临时排放限值。该措施适用于工业窑炉属于连续生产型且不易降低生产负荷的企业,如玻璃等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不予核算本项措施减排量。
临时排放限制=正常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标准×应急减排比例
6.1.4 焖炉减排。通过延长工业窑炉熔炼时间,减少产能,实现减排。该措施适用于工业窑炉属于连续生产型不易降低生产负荷的企业,如炼焦等企业。
6.1.5 安全运行。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排放,并提供有关证明。
6.2 禁止列入的减排方式
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比如:黄标车禁行、禁烧禁烤禁放、扬尘防控基本措施等。
6.3 减排方式核查途径
实行工艺减排的,根据当日产能产量、原料消耗、工况负荷及用电量,核查是否达到减排要求。执行错峰生产的,根据当日用电量、停产的生产线,核查是否达到错峰要求。实行提标减排的,根据大气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含氧量下的折算值),核查是否达到排放限制。实行焖炉减排的,核查炼焦出炉时间是否达到延迟要求。
7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 Ⅳ级(蓝色)预警
7.1.1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督导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7.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督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不在昼间加油,减少怠速排放;不到露天烧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调调高2摄氏度,冬季使用空调调低2摄氏度;有关工业企业、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不适用散煤,减少型煤用量;有关企业调整工序、产能和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施工暂停或调整作业工序,减少扬尘排放;增加城市道路保洁洒水喷雾降尘频次;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可自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网络远程办公等措施。
7.1.3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县城区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县城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1.4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火电、玻璃、铝工业、水泥工业、陶瓷工业、炼焦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有色冶炼、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5%;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焊剂、石灰厂、石材加工、刚玉、水泥制品等低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5%或停产减排;石油炼制工业、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制药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5%;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点火启炉。
7.1.5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县城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区(禁止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情形的车辆除外,下同)。
7.2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启动Ⅲ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2.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县城区的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县城道路保洁增加洒水保洁频次。
7.2.2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火电、玻璃、铝工业、水泥工业、陶瓷工业、炼焦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有色冶炼、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焊剂、石灰厂、石材加工、刚玉、水泥制品等低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或停产减排;石油炼制工业、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制药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
7.2.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县城区。
7.3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3.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县城区的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县城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3.2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火电、玻璃、铝工业、水泥工业、陶瓷工业、炼焦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有色冶炼、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焊剂、石灰厂、石材加工、刚玉、水泥制品等低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或停产减排;石油炼制工业、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制药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5%;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
7.3.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县城区。
7.4 I级响应(红色预警)
启动Ⅰ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4.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全县域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县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4.2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火电、玻璃、铝工业、水泥工业、陶瓷工业、炼焦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有色冶炼、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30%;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焊剂、石灰厂、石材加工、刚玉、水泥制品等低空源企业停产;石油炼制工业、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制药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上禁止点火启炉。
7.4.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县城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县城区。公安部门可在县城区重点管控区域具备条件的道路采取设置单向交通、取消停泊位等措施,同时加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必要时可在县城区使用单双号和其他限行措施。
7.4.4 其他应对措施。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除具有应急职责以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中小学可以自行实施停课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网络远程教学。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听课措施。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媒体应有组织的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居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广大居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8.2 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8.3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通过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9.2 机制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9.3 能力保障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保障工作。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过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事件预警、处置以及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按照每年2次的红色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
9.4 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
9.5 预案保障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列入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预案要包括应急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流程、减排措施、培训演练等主要内容,且要经过专家技术评审和减排评估,做到“一厂一策”。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扬尘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市政)备案。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的监督指导工作。
10 严格责任追究
10.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0.2 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执行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无处罚依据或资质的,移交有处罚依据和资质的部门依法查处。
10.3 拒不执行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
11 附则
11.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宜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政办〔2016〕23号)同时废止。
11.2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11.3 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本预案规定的减排指标是底限不是上限。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11.4 减排清单和纳入标准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上级要求组织环保、住建、水利、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另行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