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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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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2017〕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矿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2日
宜阳县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背景
结核病是国务院重点防控的传染病,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国内已出现多起学校聚集性结核病发病,且有增多的趋势。结核病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传播,在群体环境下,如果存在结核病传染源,极易发生结核菌的传播。学校是典型的群体环境,存在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的高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二、工作目标
建立县卫计委、县教体局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职责,完善并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做到对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工作协作,规范管理、科学实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
县卫计委、教体局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列入区域卫生规划,并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控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校结核病各项防控工作。县卫计委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的技术指导工作;县教体局、各学校应予协助和落实,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担负结核病监测、疫情报告、可疑病人转诊、管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卫生计生、教体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指导、监督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县卫计委
1.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2.会同县教体局,制定学校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规定、防控对策和措施,对我县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疫情状况,对学校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
3.配合县教体局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5.制定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6.向县教体局通报我县学校结核病疫情相关信息。
(二)县教体局
1.会同县卫计委,制定学校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规定、防控对策和措施。
2.会同县卫计委,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4.加强与县卫计委的沟通,及时了解学校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5.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6.检查督促各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
7.配合县卫计委监测各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8.协助县卫计委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与各学校建立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各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2.为学校开展结核病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
3.对学校发生的结核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监测分析全县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结核病疫情信息,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4.协助学校对全体师生进行结核病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5.负责全县各学校疑似肺结核病师生的确诊、对确诊结核病患者的规范化治疗,与各医疗机构一起开展学校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6.协助县教体局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
(四)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要定期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医疗机构
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辖区内各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
2.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
3.指导各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
4.承担本辖区学校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5.负责本辖区结核病患者报告、转诊、追踪及病人管理工作,并将肺结核患者及疑似患者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出院继续治疗的学校结核病患者进行追踪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7.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
(六)学校
1.根据县教体局工作部署,将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本单位结核病疫情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包括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工和学生定期体检制度。
3.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4.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负责本单位内结核病疫情、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5.配合县卫计委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
6.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主动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筛查、环境消毒、宣传教育等疫情处置措施的落实。接受县卫计委、县教体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督促、检查。
8.配合县卫计委做好结核病散发和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五、常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县卫计委和县教体局要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确诊。
(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及时报告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或卫生(保健室)或校医,下同)。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教体局报告。
4.疫情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六、散发疫情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计委和县教体局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疑似肺结核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及时向县卫计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学校报告、反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学校应积极配合筛查工作,并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班主任应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辖区医疗机构应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疗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管理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七、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县卫计委要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
县卫计委会同县教体局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县卫计委应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市卫计委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告知县教体局。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校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
学校要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
县卫计委和县教体局要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八、监督与管理
县卫计委和县教体局要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3.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附件1
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
一、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二、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
三、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
四、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
附件2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附件3
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另外,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症状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胸部X光片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
1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先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
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