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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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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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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宜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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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宜政办〔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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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042-2023-0004
宜政办〔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8月7日
宜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宜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宜政〔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应按照《宜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21—2035)》要求,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排污、供气、供热、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拨付标准。
(一)市政配套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桥涵、排水(污)、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设施等,按每平方米40元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集中供热工程。用于自热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处供热工程建设,按照供热覆盖服务区域接入房屋建筑核定面积每平方米55元,安排使用。
(三)集中供气工程。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处供气工程建设,按照供气覆盖服务区域接入房屋建筑核定面积每平方米20元,安排使用。
(四)集中给水工程。用于自供水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处给水工程建设,按照给水覆盖服务区域接入房屋建筑核定面积每平方米5元,安排使用。
第四条 按照《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宜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宜政〔2021〕15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直接减免、优惠范围征收城市配套费的,不影响以上拨付标准执行和享受直接减免、优惠范围内的项目接入。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规范建设行为。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城市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规范建设。
(二)包干使用。从2021年3月1日起缴纳配套费的房屋建筑项目接入工程,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标准拨付给相关供热、供气、供水企业包干使用。
(三)专款专用。供热、供气、供水企业应将拨入的城市配套费实施专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建筑项目相关接入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住宅小区内由开发建设企业投资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委托供热、供气、供水专业公司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运营企业验收、接入、管理。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拨付程序。
按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先建后拨”的原则,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组织工程建设,经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核定后,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两批上报县政府研究后,集中拨付。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使用监督检查。
城市配套费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参建的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发挥城市配套费建设的主导作用,保障房屋建筑与城市配套设施同步实施、同步交付。县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之日起执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项标准及使用范围
附 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项标准及使用范围
序号 | 配套项目 | 使用拨付标准 (元/平方米) | 具体使用范围 |
1 | 城市建设 配套费 | 40 | 城市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桥涵、排水(污)、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设施等 |
2 | 热力管网 建设费 | 55 | 自热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处 |
3 | 燃气管网 建设费 | 20 | 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处 |
4 | 给水管网 建设费 | 5 | 自供水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