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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通〔202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24311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2023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282号),实施征收锦屏镇东店村集体耕地0.0344公顷、建设用地0.0895公顷;香鹿山锁营集体建设用地0.0144公顷;夏街村集体耕地0.1782公顷、园地0.0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6公顷共计0.3253公顷(其中耕地0.2126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锦屏镇东店村集体耕地0.0344公顷、建设用地0.0895公顷,共计0.1239公顷。四至范围:北至东店村耕地,南至洛阳天汇镁业有限公司,西至东店村耕地,东至洛阳天汇镁业有限公司。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征收香鹿山镇锁营村集体建设用地0.0144公顷。四至范围:北至中兴路,南至锁营村土地,西至锁营村土地,东至洛阳兴宇软轴控制器有限公司。拟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三征收香鹿山镇夏街村集体耕地0.1782公顷、园地0.0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6公顷,共计0.187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夏街村耕地,南至洛阳中宸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西至洛阳中宸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东至河南美锐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拟作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宜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