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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通〔2024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宜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宜阳县香鹿山镇等2个镇、龙王村等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3526公顷、林地1.8852公顷、草地0.4110公顷、其他农用地1.7662公顷、未利用地0.9131公顷共计7.3281公顷(其中耕地2.3562公顷)作为宜阳县滨河北路西延线(拥军路至水乡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北至宜阳县实验高级中学、龙王村土地,南至滨河公园,西至水城东路,东灵龙大桥引线     

地块北至龙王村、甘棠村和香泉村土地,南至滨河公园,西至灵龙大桥引线,东拥军路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征收香鹿山镇龙王村集体耕地0.3426公顷、林地0.2562公顷草地0.4110公顷、其他农用地1.3952公顷、未利用地0.8301公顷,共计3.2351公顷。

拟征收香鹿山镇甘棠村集体耕地1.9784公顷、林地0.97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1公顷、未利用地0.0830公顷,共计3.0776公顷。

拟征收香鹿山镇香泉村集体林地0.65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329公顷,共计0.9838公顷。

拟征收柳泉镇丁湾村集体0.0316公顷。

宜阳县人民政府拟组织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和柳泉镇人民政府会同农业农村、人社、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职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权利人共同确认。

、社会风险评估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召集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局委和香鹿山镇人民政府、柳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和村民小组干部组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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