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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通〔202460

 

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香鹿山镇寻村村集体耕地0.5057公顷、林地0.11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8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共计0.6625公顷(其中耕地0.5057公顷)作为宜阳县滨河二路建设工程(兴业路至规划路)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北至宜阳县兴业路小学,南至寻村村土地,西至兴业路,东规划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香鹿山镇寻村村集体耕地0.5057公顷、林地0.11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8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共计0.662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情形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4.5200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2.5214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保个人账户。

3.就业安置。对被征地村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为失地农民提供工作岗位。

六、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北城区锦屏大道,联系电话:688202586401)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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